(2013)台黄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97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1999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5日中午12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驾驶浙j×××××轻型普通货车在台州市黄岩区××线××直路村的路上倒车时,碰撞到其儿子许乙,造成许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当日,被告人许某被交警部门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接警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本院(2000)黄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富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