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沼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青岛金宝铜业有限公司与衡水洁威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宝铜业有限公司,衡水洁威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青岛金宝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志明,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洁威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广林,桃城区赵圈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宝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洁威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宝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双虎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凤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