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易星烁与张南弟、翁夏海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星烁,张南弟,翁夏海,翁胜利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星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南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夏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胜利。上诉人易星烁因与被上诉人张南弟、翁夏海、翁胜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藤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小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雅丽、王怡然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易星烁于2013年10月11日以愿意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星烁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属于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星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上诉人易星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小鸣审 判 员 叶雅丽审 判 员 王怡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慧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