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脱保娉与葛明辉、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保娉,葛明辉,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86-1号原告脱保娉。被告葛明辉。被告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秦皇岛路26号331室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71号建银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脱保娉诉被告葛明辉、青岛山泰龙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葛明辉驾驶的鲁BM53**(挂车号牌:鲁BM3**挂)号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葛明辉驾驶的鲁BM53**(挂车号牌:鲁BM3**挂)号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