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莫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莫某,农民。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胡继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志元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