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辉,柳红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16号原告侯春辉,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侯家沟一街109号,身份证号1304271980105220721。被告柳红民,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西城街,身份证号130427198002111142。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辉与被告柳红民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辉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红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春辉负担。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孟海江审判员 侯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