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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贾新萍与张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萍,张福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81号原告贾新萍,徐水鑫华化工厂个体老板。委托代理人闫广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贾新萍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