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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胜愿与李桂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愿,李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杨胜愿,男,布依族,户籍地:贵州省罗甸县。身份证号码:×××6014。被执行人李桂德,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2911。杨胜愿与李桂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杨胜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德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本院经查惠阳房管局、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国土局、中国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桂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认为被执行人李桂德现在羁押暂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李桂德正在服刑,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惠阳法执字第8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