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延峰与被告延安永泉汽车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延峰,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冯延峰,男,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委托代理人:谢小荣,系胡永军妻子。申请人冯延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55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87.50元、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一、由被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购车款5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87.50元、执行费725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