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孙广健与徐德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健,徐德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孙广健,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海峰,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贵,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告孙广健与被告徐德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广健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广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广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广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