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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福建中意化工有限公司与晋江晶品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意化工有限公司,晋江晶品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687号原告福建中意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82027-8,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花厅村七一路1088号。法定代表人丁志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清伟,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晋江晶品鞋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88162-1,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法定代表人傅家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晶品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中意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0���1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晋江晶品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中意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福建中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世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丽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