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7(2013)郯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范青松失信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457(2013)郯执字第1632号本院在执行郯城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范青松、范美玲、徐勤杰、郯城县青松银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青松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青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