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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儿康与白水县新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29号申请人陈儿康,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新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江,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儿康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新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劳仲案字(2013)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儿康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赔偿款1031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2013年10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万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白劳仲案字(2013)22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