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家中提供场地供多人推牌九赌博,并从中抽取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2013年4月5日21时,滑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甲家中将正在用牌九进行赌博的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焦某甲、焦某乙、张某某、李某己等人当场查获,查获赌资人民币51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的证言,滑县公安局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核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振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