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童杰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行初字第00097号原告童杰,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群,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潘汉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琴,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勇,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童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行政确认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同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它诉讼费用人民币9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7元由原告童杰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审 判 长 肖 玮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人民陪审员 林 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