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与刘洪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刘洪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广明,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刘洪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洪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