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3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5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5月2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胡子”、“阿文”(后两人均另案处理)驾车至东莞市大岭山镇长兴宾馆找被害人叶某某索取债务,双方在长兴宾馆513房进行洽谈,叶否认欠钱。当日14时许,“胡子”打电话叫五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到现场,后谢某某等人强行将叶带离长兴宾馆,并坐上“胡子”等人叫来的汽车。期间,“胡子”等人用透明胶布封住叶的眼睛、绑住叶的双手,将叶带到东莞市高埗镇一出租屋关押,并强迫叶打电话叫朋友汇钱到指定账户,叶不从,“胡子”等人即用胶棍对叶进行殴打,谢假装让“胡子”等人不要打,并劝说叶给钱。5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叶某某转移至高埗镇振兴东一横路**酒店803房,“胡子”、“阿文”等人继续对叶实施殴打,叶被迫打电话让朋友“阿明”汇20000元到指定账户。5月4日上午,“胡子”等人又用胶棍轮流殴打被害人叶某某,致叶头部、手骨等部位多处受伤,被告人谢某某在一旁观看,并劝说叶尽快给钱,叶被迫打电话叫朋友熊某某汇30000元给“胡子”等人,熊提出要见到叶某某才给钱,双方约好在高埗广场附近交易,熊随即报案。同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高埗广场附近将前来的谢某某抓获,叶某某乘机逃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杨某某、黄某某、杨某利、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酒店入住登记资料,酒店监控录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没有殴打被害人,5月3日向被害人索要2万元时其并不在场,其本人也没有拿到钱,认为量刑建议过重。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其5月2日和5月4日在犯罪现场,但是5月3日并不在犯罪现场,且本案中现有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谢某某5月3日在犯罪现场。因此起诉书称谢某某在5月3日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转移至**酒店的表述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关于5月3日其未直接参与索要2万元现金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本案中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因此,被告人谢某某关于其本人没有直接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是,被告人谢某某是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同案人殴打被害人和索要2万元的犯罪行为并未超出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被告人谢某某也要对此犯罪后果承担责任。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拘禁他人长达三天,并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于量刑建议过重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邝中允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