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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万平与刘胜、金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平,刘胜,金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72号原告:徐万平。被告:刘胜。被告:金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平与被告刘胜、金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徐万平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姁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