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万平与刘胜、金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平,刘胜,金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72号原告:徐万平。被告:刘胜。被告:金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平与被告刘胜、金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徐万平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姁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