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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波不服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波,商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行初字第14号原告余波,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哲,该县县长。原告余波不服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波撤回起诉。审判长  阮晓强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陈 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