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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岳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余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安XX,法律工作者。被告蒋XX,男,汉族,农民。原告余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安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XX因下落不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08年10月2日生育一子蒋X。2008年1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一年后被告开始沉湎赌博,不务正业,双方为此常发生吵闹打架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初双方外出务工即分居生活,起初尚有电话联系,2011年3月后,被告换了电话,双方再无任何联系,原告也无法寻找到被告,被告从此下落不明至今。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两年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蒋X;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蒋XX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08年10月2日生育一子蒋X。2008年11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一年后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初双方外出务工后即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子蒋X,致引起此次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婚生子蒋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婚姻登记材料,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到庭证人杨X、冷XX、冷XX的证词等证据予以证实。上列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志趣差异,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初双方外出务工后即分居生活至今,现已达2年余,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的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蒋X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余XX与被告蒋XX离婚;二、婚生女蒋X由原告余XX抚养。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余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 六 强审 判 员 包 祥 益人民陪审员 代 晓 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