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并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延亮与毕利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延亮,毕利勇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并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董延亮,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生,住苏州市。被告毕利勇,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延亮与被告毕利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董延亮减半负担人民币87.5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