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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并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延亮与毕利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延亮,毕利勇

案由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并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董延亮,男,汉族,1955年3月15日生,住苏州市。被告毕利勇,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延亮与被告毕利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董延亮减半负担人民币87.5元。审判长  景铜柱审判员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美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