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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鲤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鲤行初字第9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林某某,大队长。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左杰审 判 员  吴 晶人民陪审员  甘小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曦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