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光旭与贺亚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旭,贺亚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徐光旭。委托代理人:李瑞德,四川省南江县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亚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旭与被告贺亚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旭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亚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示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旭撤回对被告贺亚娣的起诉。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