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黎某云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云,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黎*云,女,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负责人黎*华,该社社长。原告黎某云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黎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黎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68年6月19日出生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村,为农业劳动者户籍。1992年6月4日与严杰雄结婚,至今户籍无迁移并常住西黎村。2004年被告以原告属外嫁女为由决定剥夺原告的成员和分配资格。原告申请行政保护,荷城街道办于2012年5月11日做出荷办行决(2012)89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原告具有被告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自1996年至2011年集体分红8000元(经法院执行完毕)。原告系被告成员,被告剥夺原告成员分红权益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当制止并赔偿。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2012年分红款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户口本、身份证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荷办行决[2012]8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各1份,证明原告具有被告成员的资格;3.西黎村年终分配方案、分配人口表各1份,证明其他村民已经取得了分红款3000元,原告没有收到该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经本院核查,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西黎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月27日通过村民表决的方式确定了2012年年终分红款的分配方案,并向被告西黎经济合作社的在册农业户口村民每人分配了2012年分红款3000元,但未分配2012年分红款3000元给原告。另查明,原告具有被告西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已自愿放弃了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具有被告西黎经济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原告在户籍改革前的户口性质是农业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的规定,原告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益。根据西黎村年终分配方案及关于2012年年终分配方案,原告应得2012年年终分配款为3000元。但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年终分配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2年年终分配款3000元给原告黎*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西黎经济合作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