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建生、汪红霞与浙江龙游贝斯特添加剂有限公司、童建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贝斯特添加剂有限公司,李建生,汪红霞,童建宁,严红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游贝斯特添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建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红霞。原审被告:童建宁。原审被告:严红香。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龙游贝斯特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建生、汪红霞,原审被告童建宁、严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浙江龙游贝斯特添加剂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龙游贝斯特添加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