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张俊梅与张全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梅,张全林,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梅,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全林,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第三人王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全林对第三人王俊享有到期债权210000元,并于2013年9月5日向第三人王俊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但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全林在第三人王俊到期债权中的21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扬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六裕执字第002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俊梅,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鼎邦御庭22幢3单元406室,身份证号码342401196903045425。被执行人张全林,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公共汽车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342401195509154418。第三人王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路金安区医药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342401197506250016。本院作出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六裕执字第002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张全林和第三人王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王俊(登记在其妻管厚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碧桂园122栋3206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宣圣文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