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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叶军、游四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叶军,游四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号*楼***号。委托代理人杨锋,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军。被告游四海。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汇公司)诉被告叶军、游四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军、游四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众汇公司诉称,被告叶军于2009年10月29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路支行签订了《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按揭贷款126000元用于购买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1辆,并办理了抵押,且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被告游四海就该笔贷款与原告签订了无限连带反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贷款后多次连续逾期,逾期高达20逾次,未将月供款本、息存入指定银行,为此贷款银行已扣取原告保证金45514.73元。现由于被告叶军一直未结清贷款,其已严重违反了合同,原告按照银行要求代被告叶军结清余下贷款14130.34元,共计为被告叶军垫付59645.07元。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担保责任,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所垫付的款项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被告游四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叶军偿还原告垫付给银行的欠款59645.07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7800元,被告游四海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请,原告众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担保协议书、授权委托书、银行转账回单、银行履约代偿通知书、个人贷款还款凭证、银行单笔传票明细等证据材料。被告叶军未作答辩。被告游四海未作答辩。本院查证认为,被告叶军、游四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发表相应的质证意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众汇公司所举证据材料所具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并予以采信。通过上述已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笔录,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为叶军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以及游四海为叶军银行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叶军未按约定向银行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叶军银行贷款逾期之后按照与银行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代为叶军垫款向银行结清了叶军所欠银行贷款,承担了保证担保责任,因此原告对叶军依法依约享有追偿权,故原告诉请叶军偿还原告垫付给银行的贷款59645.07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叶军逾期6次以上不履行还贷义务,叶军应当承担原告担保总额30%的违约金,故原告诉请叶军支付原告违约金378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游四海至今未按照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反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请游四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银行贷款59645.07元;二、被告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800元;三、被告游四海就被告叶军承担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被告叶军、游四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春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人民陪审员  李含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