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梓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义宏与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宏,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梓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宏被执行人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冉武生,主任。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张义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赔偿张义宏损失45400元及资金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325元;(三)执行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梓潼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5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