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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樊海艳诉闫武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05-1号申请执行人樊海艳,女。被执行人闫武装,男。樊海艳诉闫武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闫武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樊海艳人民币173796元,逾期加倍罚息。诉讼费5050元,樊海艳承担1268元,闫武装承担3782元,闫武装不服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咸民终字第0013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775元,由闫武装承担。樊海艳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闫武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樊海艳人民币173796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782元、执行费2564元,闫武装未予履行。依据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闫武装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9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