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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保同、王博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同,王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3872号原告王保同。原告王博。委托代理人吴凤伟、焦永涛,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同、王博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同、王博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同、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