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骆元东、刘亚西犯盗窃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元东,刘亚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6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骆元东,男。2012年4月23日因盗窃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亚西,男,2007年7月3日因持械斗殴被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3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期间被羁押32日。同年8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该院决定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元东、刘亚西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620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骆元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被告人刘亚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对被告人骆元东、刘亚西退赔的赃款3326元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倪勇、孙泽珍。宣判后,被告人骆元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骆元东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元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骆元东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元东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3)万刑初字第006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荣武审 判 员 刘 梅代理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