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03
案件名称
杭州森象投资有限公司与夏继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森象投资有限公司,夏继清,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下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杭州森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少保。委托代理人:许昆。被告:夏继清。第三人: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中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继清、第三人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森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继清和第三人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森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森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3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9491.5元,由原告杭州森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森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敏审 判 员 周菁晖人民陪审员 王惠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梦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