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与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芗民初字第5552号原告漳州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林风,经理。被告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天成,总经理。原告漳州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飞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林风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起,被告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煤炭。原告按被告要求及时供货,但被告却未依约及时结清煤炭款,截止2013年5月底,被告尚拖欠原告煤炭款173962.69元。此款项有被告出具的送货单、对账单为凭,且原告按被告要求已开具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煤炭款,被告均未履行支付煤炭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73962.69元,并从起诉之日至归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货款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产需要,自2010年3月起多次向原告购买煤炭。截止2013年5月,被告共结欠原告煤炭货款173962.69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殖税发票、被告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的增殖税抵税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煤炭,结欠原告货款173962.69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清偿货款173962.69元,并应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7月12日起至判决归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漳州市江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73962.69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6月7日起至判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73962.69元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漳州三川钢管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俊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