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小额)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范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范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886号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1号楼旁平房增1号。法定代理人张庆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敏,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文范随,女,1963年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范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好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