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818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 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和林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818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王 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