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于洪与高台县南华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高台县南华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于洪,男,汉族,1988年10月出生,无业,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高台县南华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杨建荣,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南华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经协商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玉锋审判员  潘海龙审判员  黄多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