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86-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0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86-111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赵雯雯,女,出生于1983年1月13日,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组织机构代码:61883925-4。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2418-1。负责人罗军。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魏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