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陕西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韦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陕西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晓军,男,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叹。委托代理人付静文,女,陕西省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车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韦军侠,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创奇,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被告已自觉履行,现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陕西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剜国栋审判员 王振英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