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甲、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202。委托代理人彭海燕,珠海市金湾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翎,珠海市××区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被告徐某甲,男,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身份证号码:×××0030。被告徐某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身份证号码:×××2013。被告徐某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身份证号码:×××2038。被告徐某丁,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29。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6元,原告未预交(原告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已批准致执行阶段交纳)。审判员 陈德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代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