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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谢根祥与许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根祥,许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32号原告:谢根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李全。被告:许明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卫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根祥与被告许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根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根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3元,依法减半收取921.50元,鉴定费2,000元,均由原告谢根祥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