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谢根祥与许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根祥,许明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332号原告:谢根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李全。被告:许明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卫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根祥与被告许明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根祥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根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3元,依法减半收取921.50元,鉴定费2,000元,均由原告谢根祥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