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姚秀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