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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调确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黄翠英、王逸民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翠英,王逸民,王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调确字第0011号申请人黄翠英,无锡市模具厂退休。申请人王逸民,在无锡市公共交通公司工作。申请人王静娟,在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申请人黄翠英、王逸民、王静娟因遗嘱继承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园科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翠英、王逸民、王静娟因遗嘱继承纠纷,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9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黄翠英与王德泉系夫妻,共生育两个儿女:王逸民、王静娟。2013年1月9日王德泉去世,王德泉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如下:工商银行储蓄账户1个(卡号:95×××82、账号:11×××74)、工商银行储蓄存单1张(账号:11×××68)。经调解,黄翠英、王逸民、王静娟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逸民、王静娟自愿放弃对王德泉名下所有存款的继承权。王德泉名下所有存款归黄翠英所有。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谈笑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