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秦学昌与吴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昌,吴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725号原告秦学昌,女,1936年3月13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洪平(系秦学昌之子),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企业非法人)。地址:本县绍庆街道插旗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6484-5。负责人田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广成,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学昌诉被告吴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元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学昌之法定代理人张洪平、委托代理人罗德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熊广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秦学昌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司法鉴定尚未作出,待司法鉴定作出之后再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学昌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秦学昌已预交200元),由原告秦学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元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晏万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