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7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金子林与绍兴县天龙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子林,绍兴县天龙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753-1号申请执行人:金子林。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龙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天龙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csm-9820-00电脑圆头锁眼机一台[详见绍兴时代资产评估事务所(2013)第58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