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监字第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19
案件名称
赵卫因与被申请人张几有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卫;张几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监字第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卫,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晓勇,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几有,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德富,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卫因与被申请人张几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苏中民终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卫申请再审称:原审对被申请人汇给申请人的50万元,认定为不当得利并判令返还,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张几有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卫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就其合法取得被申请人汇款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本案中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取得汇款的合法性。原判据此以不当得利为由判令申请人返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赵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 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