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6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8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皖同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