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海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军。辩护人廖小柱,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军及其辩护人廖小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海军驾驶川A17L**的黑色别克轿车从金堂县三溪镇至淮口镇行驶。当车行至明月村地界时,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对黄海军进行拦车检查,并对其身体及随身物品进行了搜查。民警从黄海军右侧裤包内搜出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透明晶体,净重43.8克。2013年7月27日,民警从黄海军家里搜查出锡箔纸6条、电子称一台、塑料瓶一个(瓶口插有塑料吸管,瓶内装有透明液体)塑料封口袋100个。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透明晶体和透明液体成分进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海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黄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廖小柱提出被告人黄海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黄海军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证人唐X、蒋XX的证言与被告人黄海军的供述一致;金堂县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拍摄被告人黄海军持有毒品的照片;扣押毒品清单、移交扣押毒品清单;成都市公安局对缴获被告人白色可疑物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结论;称量笔录;被告人黄海军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军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重量达43.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军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海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海军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廖小柱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黄海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大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泓屿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