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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铁虎与被告董会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虎,董会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吴铁虎,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董会宣,女,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铁虎与被告董会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铁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铁虎承担。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彤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