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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6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逮捕。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已刑事判决)因怀疑缑某某将其贩卖烟花炮竹的事情举报至公安机关致其损失而怀恨在心。2013年1月16日23时左右伙同马某某(已刑事判决)开车将在洛川县石泉乡上兰庄村家中的缑某某和缑某某骗至洛川县城。同年1月17日零时许在洛川县佳景快捷酒店404号房间内,张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要求缑某某赔偿其损失。后张某某、马某某又将缑某某和缑某某带到洛川县恒星宾馆赵某某所住的506号房间内。在房间内张某��、赵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让缑某某打下10000元(壹万元)的欠条作为对张某某的损失赔偿,并让缑某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保证人。2013年1月17日10时许缑某某趁张某某外出之际控告至洛川县公安局凤栖派出所,随后该所民警将张某某和马某某二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土右旗公安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案件照片一册、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等,据此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进行辩解。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已判决)因怀疑缑某某将其贩卖烟花炮竹的事情举报至公安机关致其损失而怀恨在心。2013年1月16日23时左右伙同马某某(已判决)开车将在洛川县石泉乡上兰庄��家中的缑某某和缑某某骗至洛川县城。同年1月17日零时许在洛川县佳景快捷酒店404号房间内,张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要求缑某某赔偿其损失。后张某某、马某某又将缑某某和缑某某带到洛川县恒星宾馆赵某某所住的506号房间内。在房间内张某某、赵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让缑某某打下10000元(壹万元)的欠条作为对张某某的损失赔偿,并让缑某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保证人。2013年1月17日10时许缑某某趁张某某外出之际控告至洛川县公安局凤栖派出所,随后该所民警将张某某和马某某二人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6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土右旗公安局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17日凌晨1点多,他在洛川县恒星宾馆506睡觉,张某某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几分钟后张某某、马某某还有两个小伙就来了,张某某对他说��他贩了些炮被这小伙举报,指缑某某,让他将这小伙拉走,然后给他4万元,他没有吭声。这时马某某将这两小伙带到卫生间说话去了,一会儿又带出来,让那小伙给张某某打两万元的欠条,那小伙子没有吭声,张某某让那小伙写条子,那小伙还是没有吭声,他让那小伙说话,那小伙没有吭声,为了面子,他就在那小伙肩部打了一拳,将那小伙打的坐在地上,接着他用脚再踢了那小伙几下,随后张某某也踢了那小伙几脚,他看那小伙可怜就说算了,不要再打了。张某某、马某某和那两个小伙在旁边说话,一阵后,那小伙给张某某打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另一小伙在上面签字保证后,他们四人就走了。2、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因贩卖烟花炮竹被槐柏派出所没收,听人说是缑某某举报的,于是他就想报复缑某某。2013年1月16日他和马某某商量将缑某某骗出来,对���进行威胁、吓唬,索要他的损失。晚上大约23时许,他和马某某驾驶“某某”的黑色力帆轿车来到上兰村缑某某家,以张海峰有事找缑某某为由,将缑某某和与其一起的缑某某骗到洛川县城曙光路一家宾馆,进门后他就问缑某某为什么要举报他,缑某某说没有举报,他和缑某某吵起来,并用手在缑某某的头上打了三、四下,房间里的其他人将他拉开。后来宾馆老板嫌他们吵就让他们出去了。他们又来到洛川县府北街恒星宾馆“金贵”开的8506房间里,进门后他对“金贵”说了事情的经过,“金贵”说让缑某某给他打个欠条,缑某某不打,他就用脚把缑某某蹬倒在地上,然后又在缑某某身上踢了几下,“金贵”在缑某某身上踢了几下,他还说,如果不写欠条,他就将缑某某交给这些专门要账的,然后缑某某就给他打了一万元的欠条,他又让缑某某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他让缑某某腊月十五还钱,否则就让“金贵”问他要。后他们就去吃饭,饭后去亨鑫宾馆开了一间房子睡觉,第二天早上他在宾馆就被抓了。3、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和张某某开一辆黑色轿车在石泉乡上兰庄将两个小伙拉上,凌晨左右到了洛川县城。张某某让他把车开到曙光路一家宾馆,上到三楼他、张某某还有缑某某、缑某某就进到一间房间里面,当时房间里还有一男一女,进去以后张某某就问缑某某是不是他举报贩炮一事,缑某某说没有,张某某就说十有八九就是你,害的他损失了10万。张某某上去扇了缑某某几巴掌,还在缑某某的胸前打了几拳,他就上去拉张某某让他不要打,缑某某也拉着说不要打。然后张某某就说要赔偿他2万元的损失,缑某某说他拿不出那么多钱,张某某说1万5,让缑某某打上1万5的欠条,缑某某说不打,最后他说赔上1万块就算���,这时宾馆的服务员就敲门要不住宿的人都出去他们要关门了。然后他和张某某就带着缑某某、缑某某上到车上,上车时他用手把缑某某推上了车,张某某让他把车开到了恒星商务宾馆。到了恒星宾馆他们上到五楼的506号房间,里面有三个他不认识的小伙,张某某就让缑某某给他打上1万块钱的欠条,缑某某说不打,张某某就和当时在房间的一个小名叫“金贵”的在缑某某的身上踹了几脚,张某某还对缑某某说如果不打欠条的话就把他交给房间里面的这些人,说这些人是专门要账的,缑某某就对缑某某说,要不就先打了欠条再想办法,然后缑某某就给张某某打了1万块钱的欠条,还让缑某某作保证人。张某某把欠条装起来。他先到车里,一会儿张某某和缑某某、缑某某就上到车上,他们到旦旦烧烤吃了一点饭,还给缑某某和缑某某买了饭,又开车到了中心街下面的亨鑫宾馆,张某某就开了一间房子,他们四人就睡觉了,等他睡起来的时候警察就来了,将他和张某某带到了派出所。4、被害人缑某某的陈述,证明张某某和一陌生男子把他和缑某某拉到万豪宾馆的一间客房里,张某某对他拳打脚踢,说他的烟花爆竹被槐柏派出所没收损失了10万元,是他举报的,让他赔偿。在巷子里打了他一阵后,他们就把他拉到恒星宾馆五楼的一个房间内,张某某把他叫到卫生间又在他的胸前打了一拳,问他这个事怎么弄?他说钱太多了,弄不到那么多钱。在卫生间呆了一会,张某某把他从卫生间叫出来,让他们两个就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他的鼻子当时就被打的流血了。打的他受不了了,他就说:“有什么事好好说,咱们商量的解决。”他们就再没有打他,后来那个胖子让他打1万元的欠条,他就给张某某打了1万元的欠条。饭后,他们被拉到中心街南段的亨鑫宾馆305室睡觉。今天早上8点左右,张某某出去给车加油,他就和缑某某商量,缑某某给了他10元钱,他就坐出租车到派出所报了案。5、证人缑某某的陈述,证明张某某和马某某将他和缑某某从石泉拉到洛川曙光路的佳景商务酒店404房间,张某某让缑某某赔他的损失,张某某还动手打了缑某某,马某某没有动手。后来到恒星商务宾馆506房间,房间里有四个男子他都不认识,张某某就提出来让缑某某赔偿并让缑某某写欠条,缑某某不写,张某某就用拳头在缑某某的脸上和胸前打,房间里的一名男子(金贵)上前把缑某某弄倒在地,用脚在缑某某的脸上、后背胡踹,马某某也上前用拳头在缑某某的胸前打,还在缑某某的后背踢了几脚。后来张某某让他给缑某某说让他把欠条写了,他就把缑某某叫到卫生间,给缑某某说这帮人肯定是要钱,如果不���他写欠条的话他们还会打的,先把这一关过了再说。出去以后,张某某把缑某某拉到电视机边上的桌子,拿出了纸让缑某某写欠条,缑某某没有办法就写了欠张某某一万块钱的欠条,在上面按了指印,张某某让他在欠条上面写保证人,他就在缑某某写的欠条上面写了他的名字按了指印。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7日零时许,他和他女友在佳景宾馆404室,张某某打电话说,他到洛川县城了,停了10来分钟,张某某、马某某、缑某某、还有一个小伙四人就来了。进门后,张某某在缑某某的后脑勺处用手打了两、三下,又用脚在肚子上踢了一下。他挡张某某,但没有挡住。后他将张某某拉到房外,让他有什么事说事,不要打人,张某某说不要他管。又回到房内用手在缑某某的头上打了两下,嘴里还乱骂。宾馆的服务员进来嫌太吵了,让他们都走了。7、证人��某某的证言,证明1月16日19时许他和张某某、马某某、超群在张海栋家吃饭喝酒,大约21时许,张某某接了个电话说他妻子要他回去借他的车,他就把车钥匙给了张某某,停了不到10分钟,马某某说他有事也就走了。大约22时许,他给张某某打电话要车准备回家,张某某说他在县城让他上县城开车,23时许他到县城后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说他在中心街南转盘处,他就把车要回,并将他上县城开张海栋的华盖牌轿车给了张某某。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7日凌晨1点多,他和他村金贵(赵某某)在洛川县府北街恒星宾馆506室睡觉,有人给金贵打电话,一会儿张某某、马某某带着两个年轻小伙子就来了。张某某一进门就对金贵说:“你将这个小伙子(缑某某)拉走,给我四万元。”金贵说:“这小伙看起来不怎么样,不会有钱。”这时马某某就将那两个小伙带到卫生间说事去了。停了一会儿出来张某某让那小伙赶紧联系钱,说要没有钱就交给放板的人,那小伙说没有钱。张某某就拳打脚踢那小伙,那小伙还给张某某跪了几次。这时金贵问那小伙,那小伙不说话,金贵就从床上起来到地上一把将那小伙拉倒在地,并用拳头在那小伙的脊背上打了几拳,接着张某某也用拳头在那小伙身上打了几下,打完后另一小伙(缑某某)将那小伙从地上拉起来,张某某让那小伙打两万元的欠条,那小伙不打,马某某说是打一万元欠条算了,最后那小伙就打了一万元的欠条,另一小伙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了字,张某某装上欠条就走了。9、接处警登记表及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1月17日10时18分,缑某某报案称,其1月16日23时许,被张某某、马某某挟持至洛川县城,先后在三家宾馆被殴打,被逼写下一万元的欠条。10、立案决��书,证明2013年1月17日洛川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马某某敲诈勒索一案立案侦查。11、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2月16日16时10分至30分,被害人缑某某在10张年龄相近的男子照片中对1月16日在洛川县府北街恒星商务宾馆对其实施敲诈勒索的被告人进行辨认的情况。经辨认,其中7号为张某某,9号为马某某,3号为另一参与殴打他的男子,具体姓名不知。当日17时许,证人缑某某在11张年龄相近的男子照片中对殴打缑某某的人员进行辨认,经辨认,其中7号为张某某,9号为马某某,还有3号当晚在恒星宾馆殴打过缑某某,只是其当晚的头发比照片中短。12、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3年7月2日15时50分至16时30分,洛川县公安局凤栖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金贵)的带领下,对其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13、户籍证明,证明赵某某,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化,农民。14、提取笔录,证明2013年1月17日12时许,洛川县公安局凤栖派出所民警从张某某身上提取半截红色带格信纸一张,写有“欠条,今欠到张某某10000元(壹万元整),借款人缑某某,保证人缑某某,2013.1.17”,黑色及圆珠笔字样,并有“年月日,第页”等红色字样。15、欠条,证明2013年1月17日12时张某某提供缑某某在强迫下所写欠张某某10000元整的欠条一张,保证人缑某某。16、抓捕经过,证明2013年6月23日下午3时30分,内蒙古土右旗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包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指令,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上网的逃犯赵某某在土右旗出现,网安大队民警遂在辖区飞翔网吧将赵某某抓获,并于当晚羁押于包头市昆区看守所。17、昆区看守所证明,证明赵某某2013年6月23日被土右旗公安局网安大队抓获,羁押于昆区看守所,6月27日由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民警边彦���、王晓文带回。18、物证案件照片,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犯对案发现场的指认及对作案驾驶车辆的指认情况。19、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张某某、马某某于2013年7月1日以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20、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有效,足以定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殴打的方式共同强行向他人索要欠条,要求限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虽实施完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获取钱财,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永军审 判 员  王 宇人民陪审员  赵世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