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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伟凤与戴金虎、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凤,戴金虎,金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王伟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力,浙江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金虎。被告金秀丽。原告王伟凤为与被告戴金虎、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亮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凤委托代理人金力,被告戴金虎、金秀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凤起诉称:2012年5月18日,戴金虎、金秀丽因生意急需,向王伟凤借款11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5月17日,月息2%,逾期还款按借款金额的30%向王伟凤支付违约金,当日,王伟凤通过转账将110万元借款出借给戴金虎,戴金虎、金秀丽在借款合同及收条上签字确认。经多次催讨,二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戴金虎、金秀丽归还借款1100000元、利息264000元(按22000元每月计算至2013年5月17日),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共计1464000元;二、诉讼费由戴金虎、金秀丽承担。被告戴金虎、金秀丽答辩称:从借款之日起每月均支付利息65000元,到目前为止仅有四个月没有支付过利息,并认为利息过高。原告王伟凤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借款的事实;2、汇款证明一份,拟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戴金虎、金秀丽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银行回单(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4月18日)(复印件)六份,拟证明戴金虎向王伟凤支付利息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戴金虎、金秀丽对原告王伟凤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王伟凤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原告王伟凤对被告戴金虎、金秀丽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并认为即使回单是真实的,款项都是支付到叶国虎账户中,而2011年8月1日,王伟凤已经和叶国虎离婚,因此即使真实也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被告戴金虎、金秀丽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且经查明王伟凤已于2011年8月1日与叶国虎离婚,因此即使该几份复印件真实,也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目的,本院不予确认。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5月18日,戴金虎、金秀丽作为借款人,王伟凤作为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载明:“甲方因生意急需,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佰拾万元,(小写)……¥1100000-元,借款期限2012年5月18日到2013年5月17日。月息2%。甲方逾期还款的按借款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法院诉讼解决。甲方签名:戴金虎、金秀丽,乙方签名:王伟凤,2012年5月18日”。同日,王伟凤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戴金虎110万元借款,戴金虎、金秀丽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借款110万元。后戴金虎、金秀丽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另查明,戴金虎、金秀丽系夫妻关系。王伟凤与叶国虎于2011年8月1日离婚。本院认为:王伟凤与戴金虎、金秀丽签订的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效力性规范,应属有效,王伟凤实际交付了该110万元借款。现戴金虎、金秀丽逾期归还借款,并未支付利息,其应当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王伟凤的利息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日2013年10月11日为101297.78元,原告王伟凤主张未超过该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认为已支付部分款项的辩称,因王伟凤与叶国虎已离婚,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本院对原告王伟凤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金虎、金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凤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二、被告戴金虎、金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凤利息人民币264000元;三、被告戴金虎、金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凤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88元,由被告戴金虎、金秀丽负担。被告戴金虎、金秀丽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芬红 微信公众号“”